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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變人球 法扶建議抗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半年,光一個住所問題,各地方法院的法官見解不同,有債務人變「人球」,被丟來丟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建議可檢付資料提出抗告。

根據法扶基會會的統計,有約300件案件,被法院裁定移轉,甚至因為不同法院不同見解,導致債務人變成人球,不只耗時費力,還被踢來踢去,搞不清楚到底哪個法院受理。

想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要跟哪個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但各法院對「住所地」見解不同,有些債務人向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法院卻說,債務人不是實際住在戶籍地,而且該戶籍地並非債務人的生活中心,所以移轉管轄到實際住所。

但也有聲請人因為工作關係,沒有住在戶籍地,向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但法院卻以工作可能會變動、租屋並不是長久居住地,要移轉到戶籍地的法院,台北地院、板橋地院以這種理由裁定移轉最多。

法扶台北公會會長表示,法院應該函請戶籍地警察局派員查明債務人是否居他於戶籍地,經查債務人未住於戶籍地,或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抗告,提出所得清單證明其近幾年來都在台北工作,台北與戶籍所在之台中相距甚遠,債務人不可能每日通勤往返,或是債務人提出租約,證明有居住的事實,而且是為了工作便利性。

法扶認為,若叫在台北工作、居住的債務人,為了聲請更生而要來回台北、屏東或是台北、高雄,實在跟原先消債條例的便利性管轄法院原則不符合。參考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戶籍地並非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而且,只要提出工作、租約相關文件,應該就足以證明主額觀上有以租屋地為住所地的意思,不能造成債務人不便。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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