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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的十大陷阱

民眾跟銀行借房貸150萬元的,幾年下來已經累積還款100萬元,剩餘的50萬元想要一次還完,如果銀行要收1%違約金,那麼銀行是按照欲提前清償的金額50萬元來計算,還是按照原貸款金額150萬元的1%來計算違約金呢?

由於目前都是各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所以應該依照銀行規定來算違約金,不過,這個提前清償違約金在消基會點名列為銀行貸款10大陷阱首位後,銀行局考慮在修正貸款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定應以提前清償金額來計算違約金,以本例來看,就是最多罰5000元。 這項新的修正方向,將擴及房貸、汽車貸款及個人信用貸款等。
消基會所點名的銀行貸款契約10大陷阱分別有:

一、注意提前償還違約金計算方式:當消費者消費者辦理貸款後,若突然有大筆資金可供還款,或是發現他家銀行的利率較低而想轉貸,許多銀行會向消費者收取提前清償的違約金,目前一般規定為借款餘額的1%。故消費者於辦理貸款時即要睜大眼,注意貸款契約上的違約金是以未還款金額計算或貸款總款計算。
二、利率變動通知方式「差」很多:根據「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利率調整的通知方式:銀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而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少數幾間銀行之利率變動通知方式,僅以於營業場所、報紙公告方式及網站公告方式通知消費者,顯然不夠周全,應立即改進。
三、抵利帳戶「抵」掉客戶權益:部分銀行推出一種對消費者頗為便利的抵利型貸款,如此消費者的資金便可更為靈活運用。不過對於部分銀行擬定的排除條款,消費者不可不慎。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規定:「立約人瞭解抵利帳戶結算存款餘額超過借款本金餘額或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之部分,貴行不支付存款利息。」此即表示,消費者若貸款800萬,並於該銀行存款帳戶內有1,100萬元,則存款餘額超出貸款本金之300萬元部分,消費者無法收到存款利息,此種規定,對於消費者的權利影響相當鉅大,而銀行受有存款卻不支付利息,亦有不當得利之嫌。
四、小心陷入本票深淵:通常消費者向銀行貸款時,會被要求以債務人的身分,開具本票作為債務的擔保,但銀行卻悄悄地在契約內放入不合理的約定。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規定:「除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及保險人願開具本票作為本契約債務之擔保,如立約人與貴行多筆借款或單筆借款往來之利率有不同或有變動者,貴行得自行在擔保本票上填載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最高利率。」也就是如果消費者已簽下本票作為債務擔保,無論在該行有幾筆借款、各筆間的利率是否有不同,都會被填載最高利率,而本票又可不經由訴訟程序逕自強制執行,除非契約書上約定債務人提供未記載金額之本票,才可依上開不得記載事項認定為無效;否則此種要求可以說是游走法律邊緣、令消費者背負不確定利率的債務。
五、不經催告或通知,銀行隨時可主張全部或部分貸款到期:消費者如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與任何私人間有任何債務發生問題時,該行即認定消費者一定無法依約清償,而主張債務已經到期,要求消費者必須馬上清償。這種限制未免也對消費者太不公平了。
六、違背抵銷規定:依照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貸款銀行應依規定將消費者的債務視為到期之後,即可以利用抵銷的方式,將債務人對於該貸款銀行所有債權,例如其他帳戶中之存款金額、定存等等,與該貸款債務相抵銷。 然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規定:「除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外,立約人或保證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財物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貴行得不待通知逕行以之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該行本項條文不合理處在於「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貴行得不待通知逕行以之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各種財物」。但是,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是「均屆清償期者」、「給付種類相同」方可互為抵銷。而「第一銀行」、「聯邦銀行」則約定,「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務債權之期間為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一切債權提前清償,……」,亦違反民法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七、銀行轉嫁徵信責任:也就是說,銀行只要主張本身已善盡管理的注意義務,即使消費者的印鑑遭到盜用或偽造,都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全部責任,如此等於拋棄一切銀行可能要負擔的風險與徵信查核的動作,也等於剝奪消費者釐清責任歸屬的權利。
八、小心保人變呆人:大家都知道做保人風險很高,但保證人可能要承擔的風險,以目前業者的契約來看,可能遠遠超過民法的規定。因此幫人作保人一定要清楚其擔保的貸款契約,否則銀行對於不了解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有機會主張擔保責任,徒生不必要的爭議,況且保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莫名其妙地就被延長擔保期限,亦不公平。
九、銀行綁保險:消費者購屋之後,通常會同時投保火災、地震等各類保險,大多數銀可以代辦保險,但是有的銀行卻規定銀行可自行選定保險公司。消費者向某銀行貸款後,等於被綁了保險約,喪失了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而任由銀行指定。
十、銀行不履行契約審閱期

銀行局已針對消基會點名的10大陷阱,轉請銀行公會全面調查各銀行辦理現況及理由,銀行公會已通知各銀行在下個月5日前回覆。銀行局表示,消基會提出情況,有的確實有必要改進,例如提前清償違約金的計算,有的原本就是現行規定(利率通知、不能限制投保公司別),不論如何都將在全面了解現況及檢討後,做為未來修正定型化契約的依據。因此提醒消費者與各家銀行業者辦理貸款事宜時,應看清看清契約及多方詢問以確保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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