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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方負債大於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以零計算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行使的財產「剩餘」請求權,是指財產大於負債情況下,如果夫妻一方無剩餘財產,又有負債,剩餘財產的差額應以零計算。

台北市國稅局先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請案,甲君在日前過世後,甲君之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查出,甲君死亡遺留下剩餘財產約4,900萬元,而甲君配偶雖然有5百萬元財產,但是負債1,200萬元,甲君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00萬元(500萬-1,200萬-4,900萬再除以2),用負數列為甲君配偶的剩餘財產。

不過國稅局表示,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甲君配偶雖有5百萬元財產,但是負債1,200萬元,因此自身並無剩餘財產,所以要以零計算,重新計算請求權金額為2,450萬元(4,900萬-0再除以2)。

9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也做出類似判決,認定所謂「剩餘」就是指財產大於負債情況下,若負債大於財產,就應以零計算。

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夫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即對遺產有一半的請求權,實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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